時間:107年1月18日(星期四)晚上6時30分
地點:本會會館
出席:宋金比、陳琪苗、陳清白、李家鳳、曾怡靜、康文彬、黃俊諺、鄭植元、鄭嘉慧、謝育錚、王正宏、王建強、陳建欽
列席:林瑞成、吳信賢、李孟哲、黃雅萍、林仲豪、洪銘憲、黃紹文
主席:宋理事長 金比 記錄:洪銘憲
壹、報告出席人數:應到20人,實到13人。
貳、主席宣布開會
參、通過本次會議議程
肆、確認上次會議紀錄【參見第269期台南律師通訊】
伍、上次會議決議執行報告
一、案由:106年10月份潘俞樺等38名新會員入會同意追認案。
執行報告:同意入會,並已於106年12月29日核發會員證。
二、案由:106年11月份曾冠棋等28名新會員入會同意追認案。
執行報告:同意入會,並已於106年12月29日核發會員證。
陸、報告事項:
一、主席報告:
1.本會於106年12月29日拜會台南地院董院長後,董院長在107年1月2日告知本人,關於本會在地院3樓的休息室,仍全部提供給本會,供作律師休息室使用;另在地院地下室一樓,提供一間房間,供夜間強制處分案件之律師,作為「律師夜間休息室」使用。
2.106年12月22日下午台南地院董武全院長、林逸梅庭長、林臻嫻庭長、盧鳳田庭長、魏呈州書記官來訪本會,雙方在本會會館座談,討論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事項、參審模擬法庭相關事宜及卷證電子化等事項。
3.陳琪苗常理、趙培皓理事夫婦、林媗琪理事、康文彬理事及本人於106年12月30日至台北市利河伯使徒中心參加許良宇律師安息禮拜,表達本會的追悼及思念。
4.本會106年全年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共5082件,非常感謝本會律師積極熱心地投入平民法律服務工作。
5.台南地院辦理「107年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」,訂於107年1月19日下午行審前會議,4月27日上午行協商程序,6月8日上午行準備程序,6月28日上午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,下午行審理程序,6月29日上午續行審理程序,下午舉行綜合座談。
6.本人於107年1月11日參加在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所舉行的「第73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」,主題有「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現況與課題-給台灣的借鏡」、「金融犯罪與吹哨者保護」、「實現人民實質參與刑事審判程序-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於我國之推動及實踐-以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』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介紹為主」。
7.恭喜本會副秘書長吳惠娟律師順利轉任檢察官。
二、監事會(王建強監事)報告:收支項目經核均相符無誤。
三、各委員會報告:
(一)會刊編輯委員會(曾怡靜理事報告)
會刊以電子報發送之調查,本會會員計1623人,選擇紙本發送為122人,選擇電子報發送為381人,二者皆不用者為3人,其他未回覆之會員如有需要特定為紙本或電子報時,再請會員告知會務人員,依會員指定方式發送。
(二)平民法律服務中心(陳琪苗常務理事代理報告)
12月份財務收支正常。
(三)文康福利委員會(謝育錚理事報告)
107年度預計舉辦國內外旅行之日期及預計地點說明如下:
1.107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國內三日行,地點現有馬祖與霧峰國家森林遊樂區兩個地點評估中,已商請旅行社規劃行程。
2.107年6月9日國內觀光工廠一日行,以具特色之觀光工廠為旅遊地點。
3.107年8月22日至8月26日國外五日行,預計旅行地點為新加坡,也歡迎會員如有特定喜愛之地點,可提出供參考。
4.107年10月26日至10月28日國內三日行,此行程與本會登山社合辦,地點為清境農場與合歡山主峰百岳初體驗。
5.另有關本會資深道長聯誼活動之籌辦,再與陳清白律師討論細節並規劃。
(四)秘書處(林仲豪秘書長報告)
1.106年12月份退會之會員:宋立文、洪于普、楊明儀、何盈蓁、蕭壬宏、簡弓皓、李汶哲、吳惠娟、張紘帷(以上9名月費已繳清);李開台(月費繳至106年3月);廖道成(月費繳至106年6月);莊仲(月費繳至105年12月);徐正坤(月費繳至106年11月);黃柏彰(月費繳至106年6月);湯其瑋(月費繳至106年1月);龍毓梅(月費繳至106年6月);廖志祥(月費繳至106年6月);丁志達(月費繳至106年6月);胡宗典(月費繳至106年6月);賴宜孜(月費繳至106年6月);蔡志忠(月費繳至106年10月)等12人。
2.截至12月底會員總數1640人(含台南區會員329人)。
柒、討論事項:
一、案由:106年12月份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律師:張寧洲、李孟穎、吳意淳、羅誌輝、陳瑩娟、楊修偉、楊敏玲、陳思成、林忠宏、張子特、王佩心、林永瀚、林穎、葛彥麟、高嘉甫、謝世瑩等16名律師,請追認。
決議:照案通過。
二、案由:本會106年12月份財務收支報告表審核案,請討論。
決議:照案通過。
三、案由:本會會務工作人員106年度年終考核案,請討論。
決議:照案通過。
四、案由: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修正建議案,請討論。
決議:就全聯會106.12.18來函,本會就全聯會章程修正案提出建議。
1.律師跨區執業入會制度:採取第11屆競選團隊之全國兼區模式
2.會員代表人數、計算方式:依照全聯會章程草案,但刪除四分之一的限制。
3.組織及選舉:(1)理事共35席,監事11席(2)各地方公會有一席當然理事(3)理事、監事由全國個人會員選舉之(4)由理事相互推選常務理事,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、副理事長(5)由監事相互推選常務監事,再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出監事會召集人。
4.會費之計算:採取第11屆競選團隊之競選之主張,但全聯會常年會費為每人每月200元,不同意特別會費。跨區登記費調降為5000元。
五、案由:司法院第4屆「法官遴選委員會」委員推薦案,請討論。
決議:不予推薦。
捌、臨時動議
玖、自由發言
拾、散會